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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应用:催眠在刑事侦查上的运用V

责任编辑:tspsy-张茵  发布于2013-08-16 15:47   浏览次  
  
  心理导读:催眠技术撷取更多潜意识下记忆的资讯,不仅可以犯罪现场的各项迹证相验证,避免因身历犯罪现场,受感官、知觉认知上主观意识的偏差而产生错误的证词,致使警方侦查方向误入歧途;且在侦查犯罪遇穷途末路之时,可依寻被害人、目击证人回忆更多的资讯,发展有利的侦查线索。因此,运用催眠恢复记忆技术系以类似电影倒转技术,经由主体正确的回忆,勾划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以提供犯罪侦查参考。     ---www.tspsy.com
  
催眠应用:催眠在刑事侦查上的运用V

催眠应用:催眠在刑事侦查上的运用V
 
  第五章 催眠侦查运用之概况与研究
  
  第一节 美国运用催眠侦查之概况
  
  一九五0年代美国为有效的侦查,偶然地训练警察使用催眠技术,并由警方在执法机关使用这项技术。然而,可能尚未臻成熟阶段,致使催眠在执法机构的运用仍不普遍,而仅造成一些心理学家的与趣 (Dorcus, 1960)。 直到一九五八年美国医师协会才正式承认催眠的教学与使用。 Arons (1977) 是第一位有系统的运用这种「高度集中意识状态」的方法辅助警察标准侦讯,自犯罪现场的目击证人和被害者获得额外资料。Arons 说「执法人员运用催眠技巧不仅是合乎逻辑且是适当的。以我之见,如果警方在保护社会大众、对抗犯罪之际,未能充分利用每一种方法,对纳税人来说是怠忽职责。」由于他的努力、出版书籍、训练,造就出上百名的警察催眠师,促使政府各阶层逐渐接受法用催眠;例如洛杉矶警察局和联邦调查局是其中拥有法用催眠调查单位的两个机构。
  
  洛杉矶警察局是全美运用催眠于警察工作最先进的警察机关。该局于一九七八年成立『警用催眠学会』 ( Law EnforcementHypnosis Institute )。迄今该学会为志愿学习催眠的警官提供为期四天的训练课程,估计已训练出大约一万名代表各州、地方、联邦机构的刑事警察及心理专家担任催眠的工作 (Wrightsman, 1991)。Dr.Reiser是该局的专任精神医生,他说:「警察将催眠引入警察工作,是一件非常偶然的事。在一九七二年我开始在洛杉矶警察局针对重大刑案使用催眠询问,有两位探员对一桩凶杀案所作的侦查,已到了穷途末路的地步,但深信关键证人曾获得重要的线索,然以传统的询问并无法令证人回忆。
  
  我建议他们使用催眠,以帮助证人恢复记忆。结果,从证人口中获得更正确的嫌犯描述,经查证后,证实证人的供词正确无讹。之后,在许多案件中成功地引用催眠方法,遂引起其他侦查人员的与趣,催眠侦查的需求乃逐渐地增加」 (Reiser, 1976)。
  
  另有一位催眠专家,是洛杉矶警察局的法医顾问 Kuhns,他说:「探员运用催眠,可从证人处得到比运用一般讯问方式要多出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相关资料,人的潜意识,可以正确的记录意识所摄取的事情,而催眠可以使我们进入此难以置信的记忆库之内。」
  
  虽然,很多专家承认,在催眠状态下证人可能说谎,但催眠技术通常可提供许多线索,这些线索可经由其他证据得到确证。
  
  美国在运用催眠侦查犯罪案件中,举世闻名的案例是发生在桥奇拉 (Chowchilla) 的绑架案。一九七六年七月桥奇拉州发生廿六名学童和司机被几位蒙面歹徒绑架,在枪枝威胁下二十七人被迫上一部大货车,然后载往采石场,被埋在该处的地下,司机和年纪较大的二名学童挖掘出地面顺利逃出。该名司机在正场☆况下被询问,但是回忆并不完全。后来美国联邦调查局 (FBI)接管该案,因为该司机曾看过该货车车牌的两个号码,竭尽心力地想回忆全部号码,因此乃考虑运用催眠。他被认为是一位适合催眠的对象。司机于是被催眠到一种普通的催眠状态,以年龄倒退法把时光倒退到绑架的当日下午,利用心像萤幕控制回忆状况,并暗示司机想像自己正坐在最喜欢的椅子上,透过电视萤幕观看该事件经过的纪录片。在催眠过程中,除了歹徒车牌的一个数字外,司机已可回忆出全部的过程及车号,因此对三名特定歹徒进行逮捕。最后,该三名歹徒被审判并判决终身监禁 (Pinzzotto,1989) 。
  
  近年来,法用催眠在美国一直以等比级数增加。大部分的执法机构已经利用催眠协助侦破犯罪,如联邦、州、和地方级的机构。之中使用催眠最广为人知的部门是联邦调查局、洛杉矶警察局和纽约市警察局。
  
  第二节 美国之实验研究
  
  梅斯麦 (Mesmer) 是第一位研究催眠的人 (1734-1815)。他的理论在当时被否认,但是他的方法却奠定了往后催眠的发展。
  
  佛洛依德(Sigmund Freud) 及布鲁尔 (Joseph Breuer)对催眠过程与催眠治疗的研究贡献颇多。此后几年,甚至连生理学家及心理学家对催眠都产生浓厚的兴趣。使得人们对催眠的关注已从治疗功效的观点转变到有关它的本质与机转。一九三三年Hull是第一位运用现代心理学的实验及统计方法对催眠与暗示做有系统研究的学者。使得系统性的研究催眠实验在一九五0及一九六0年代快速地蓬勃发展,其中较着名的研究学者有 F.X. Barber, E.R. Hilgard, M.T. Orne,和 T.R.Sabrin (Laguna, 1993)。
  
  法用催眠的主要功能是要在犯罪案件上帮助证人增加回忆资讯,以发展新的侦查线索 (Timm, 1981)。 许多实务及实验室的研究结果均指出使用法用催眠的技巧,更有可能让受催眠者提供额外的资讯。但是亦有些实验室的研究结果显示,催眠并未增加回忆资料的效果。其中牵涉实验设计与方法上的差异。本节兹将所蒐集的美国实验研究做一归纳分析,以了解之间的差异为何。
  
  有关实验研究部分可分为模拟犯罪、实务案件的催眠实验,再将之分为增加回忆资料与未增加回忆资料的实验,分别讨论如下:
  
  一、模拟犯罪的催眠实验
  
  (一)、增加回忆资料的实验有:
  
  1. 一九七八年 Shaul 以法用催眠帮助记忆的观点做实验设计,比较催眠组、认知技巧组和控制组的回忆差异。结果当催眠诱导和认知技巧结合时有 86%的正确回忆;以认知技巧回忆有 81%的正确率,控制组的回忆有 71%的正确率。然而这些实验发现要应用到实际情况可能会有问题,因为实验结果可能是由于实验情况的因素、实验者的期待或被实验者已获知所要回忆的资讯等因素,而不是催眠或回忆的技巧。被实验者通常不仅对敏感的资讯做反应、信任实验者,而且催眠和类似催眠的情况会强化这种反应。
  
  2. Geiselman (1985) 运用生物学上控制效度的方法对十九位受测者比较催眠侦讯、知觉侦讯和标准警察侦讯的效果,将警方的暴力犯罪现场影片播放给受测者观看,经过四十小时后由有经验的警察人员实施侦讯。结果是催眠和知觉程序的讯问比标准警察侦讯产生更正确的资料;而在这三种侦讯中错误项目的数目相当。
  
  3. Ready (1986) 比较催眠和引导回忆 (guided memory)对目击证人回忆及暗示的效果,在一场公开的即席演讲,可控制情感的状况下,设置一百位被研究对象。即席演讲后他们再看六分钟学生演讲的录影带,且由一位扮演教授的人严厉地批评。二天之后,利用问卷和排列照片包含引导和非引导的项目测验受试者的记忆。结果,受试者对于暗示性的问题或排列照片没有比催眠的情况正确,而且催眠对于诱导或非诱导的问题或在回答正确上的信心上并没有别于控制组,对辨识排列照片的正确性方面,受催眠组比控制组有较高的正确率,且在选择排列照片的信心不受催眠的影响。引导回忆并未能帮助回忆,仅与催眠相互作用增加选择排列照片时的认知。暗示引导并不影响受试者的行为,然而较高的催眠感受性的确有助于正确的回忆。
  
  4. Timm (1981)模拟一个谋杀案,隔二个月后以催眠和未催眠的情况测试四十五位目击证人。结果,使用催眠和年龄退化方法的实验组所回忆的资讯较正确,催眠侦讯不会增加不正确的资料。然而, Timm 推论目击证人的回忆可能不是由于催眠,而是时光倒退的程序。
  
  (二)、未增加回忆资料的实验有:
  
  1.一九七八年 Widacki和 Horvath实验辨识模拟犯罪的罪犯。实验以美国空军特殊调查学校的学生三十二人为对象,由学生自愿参加这项研究,实验学生被随机分配到控制组十六人、实验组十六人,再把这两组各分为催眠感受性高和低(催眠感受性高的测验是暗示他们的手腕上有一条线绑着一个汽球,能够想像一个有颜色的汽球往上飘浮,进而使手臂随着上浮;低感受性的受试者则需要重覆的提示才能达到手臂上浮或无法感受)。因为一般相信受过训练的调查员具有良好的观察能力。因此,受试者系挑选受初期教育的学生。
  
  每一位受试者面对一位演员约一分钟,之后做一个拼图人像。三周后控制组不使用催眠再做第二次的拼图像,而实验组以催眠给予催眠后暗示来形成演员的心像图,做第二次的拼像图。以此评估催眠和重覆执行拼图并比较感受性高、低的效果和潜在的互动因素。情境设计是模拟低刺激性的犯罪情境。每一位受试者被警告不得讨论实验的内容。
  
  结果:第一次与第二次的拼图十分相似。控制组(感受性高、低)做的拼图分数高于实验组。显示催眠的方法不比传统的拼图程序有效。事实上,分析结果显示第二次使用拼图辨识机有改进图像品质的倾向,而第二次使用催眠做拼像图却降低品质。 该研究指出,催眠运用在拼图方面,对低刺激情境的事件并未能增加回忆。显示为拼图目的所做的催眠可能会抑制记忆。催眠运用的价值应是对重大或高刺激事件的回忆。此结果亦指出如果第一次所做的拼图无法过滤出嫌疑人,则在事后(该研究系三周)做第二次拼图人像可能会有用 ( McNeil, Wray, Hibler,Foster, Rhyne & Thibault, 1987) 。正如联邦判例 Beck &Norris (1986) 乙案中做第二次催眠拼图才得以锁定嫌疑人的情形。
  
  2.一九七九年 Buckout, Eugenio 和 Grosso 实验观看模拟犯罪的幻灯片。结果,受测者在回忆的细节方面与比较组并无差异,实验并发现受催眠的个人会降低批评的判断且能够推诿、说谎、模仿催眠、虚谈(记忆错误),并会受到询问者诱导的影响 (Rafky & Bernstein, 1984)。Timm (1981) 比较催眠和未催眠的学生看一个模拟现场也得到相同的发现。
  
  3. Rafky & Bernstein (1984) 实验催眠深度与回忆之间的关系。 以刑事司法训练机构的警察学生为实验对象,挑选 100 名志愿者做实验( 20% 女性、35% 拉丁美洲人、6% 黑人),以乱数随机分配分两组做统计,观看片长约二分钟模拟暴力犯罪的训练用录影带。实验组接受进阶式的催眠,以节拍器加深其催眠深度,催眠诱导时间长达 50 分钟,在测量其催眠深度后,给予回忆的催眠后暗示 (posthypnotic suggestion) ─在催眠之后, 影片的过程在你的意识中会非常的清晰。在催眠结束之后,所有的受测者填写问卷并描述模拟犯罪的情节。所得资料与未受催眠的控制组做比较分析。
  
  有关催眠深度的测量估算。主观的估算是以受测者对催眠的认知即是否觉得自己被催眠做为判断的依据,如回答〞是〞表示深度催眠。客观的估算有二种。一是受测者对时间的扭曲;一是感觉,在催眠中暗示受测者手部麻痹时,实验者用手捏它,催眠后评估知觉的丧失(不觉得捏)和痛感消失(觉得捏,但不痛)。
  
  结果:回忆的项目或故事情节的品质与催眠深度无关。也未测出催眠和回忆之间的关系。
  
  分析:
  
  在模拟犯罪的实验方面,发现有增加回忆的实验,其结果或许是如本文第三章催眠增加回忆资料的因素所影响。然而,实验未发现有增加记忆的因素,可能有以下几种实验因素:
  
  一、因为实验 4. 只有两位受测者呈现深度的催眠状态,其他受试者的催眠程度只达轻度和中度;另其他实验可能亦有类似情况。因此令人怀疑其催眠深度尚未深化到可以回忆的程度。
  
  Arons (1977)就以其三十年的催眠经验,主张催眠深度和记忆增强间有积极的关联。然而,催眠深度与回忆之间的关联仍存有争议。如一九七七年 Salzberg 主张成功的询问不需要深度的催眠状态。 Reiser(1984) 亦表示被催眠者处于深度或眠游状态时可能毫无力气,并且要让他清晰的表达可能有困难。一九八0年 Olson认为催眠的深度是次要或不重要的,反而是个性变项决定被催眠者提供有用资料数量的多寡。此外,有关催眠深度的研究似可以一九六二年 Gerber 和 Schroeder所做的实验加以说明(Rafky & Bernstein,1984)。他们让一群大学生观看一场舞台模拟犯罪的表演,然后把他们诱导到轻度的催眠状态下。结果,他们描述出更多正确且逼真的细节。因此, Gerber 和 Schroeder二人认为在表演之后紧接着做催眠,只需要轻度的催眠状态;如果事隔的更久则需要较深度的催眠状态来产生回忆。但另有催眠家 Silver (1994 ) 表示要受催眠者达到可以回忆程度的催眠状态,是需要深度的催眠,必须要一、二个小时的催眠才能开始回忆,若是尚无法回忆,需要再予以深化。因此,实验未能增加回忆的原因可能与催眠深度有关。
  
  二、实验对象大部分是学生或是受过训练的侦查人员,因学生、执法人员均受过观察和记忆犯罪情节的训练,可能造成实验组及控制组的回忆均产生最大值,导致催眠回忆的技巧仅能产生些微的影响。应以不同的职业来挑选受测者。
  
  三、研究者在比较催眠与回忆之间的关系,是比较控制组与实验组间回忆的差异。因个人回忆的特性均不一,较无法观察出催眠对于回忆的影响。因此,必须有系统地做各人在催眠前与催眠后回忆的差异,才能显现出催眠对回忆的影响。如做实际案例时,即是各人催眠前后的回忆比较。
  
  四、基于实验征求自愿者,需预先告知自愿受试者研究的程序,以提升他们的参与感。然而,如此已预先造就回忆的心理环境,恐有降低实验效果的可能。
  
  五、催眠实验研究大都是在看犯罪影片的隔天即进行,间隔时间太短可能不适当。 根据一九六二年 Gerber 和 Schroeder 研究报告指出证人整合犯罪现场资讯进入他们的认知结构至少须要二天以上的迟滞时间,但是相隔太久亦可能造成记忆的丧失;且如在意外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实施催眠可能无法使被催眠者达到最大的催眠深度(Rafky & Bernstein, 1984)。
  
  六、因模拟状况的目击者缺乏回忆的动机或身历其境的感受。亦即实验组和控制组由于缺少回忆动机,模拟的犯罪对目击者并不会造成恐惧,缺少情感压抑的焦虑,致使催眠不比其他技巧来得有效。
  
  七、实验未能发现有增加回忆的原因,亦有可能系控制组已被导进入催眠(一种醒的催眠状态 (waking hypnosis),只是未出现恍惚的状态)。这种现象就是一九六一年 Arons所提出的理论,他认为醒的催眠现象是被催眠者没有明显的恍惚迹象 (Rafky &Bernstein, 1984)。就我们所观察催眠的恍惚状态,似乎是被催眠者事先决定人在催眠时会有什麽行为及看起来像什麽,然后在潜意识开始扮演。中、轻度催眠状态的被催眠者是没有明显被催眠的感觉,如果他遵从催眠者的暗示做动作时,对于自身能够感受轻度或中度的催眠现象会觉得很讶异,然而却拒绝这就是被催眠,因为与他们早先所预期的不一致。 因此,如事先详细地说明实验的目的和方法可能已经对控制组造成醒的催眠状态。虽然实验说明并没有提到恍惚或催眠,然而鼓励受测者去想像、感受就已是诱导恍惚状态。根据一九八0年 Nardi 的主张认为某些当事人和催眠者讨论一件幻想的事时,实际上就已进入轻度的恍惚状态。幻想有时也被故意用来当作伪装或间接的催眠技巧,造成催眠的恍惚状态,而受测者却不知情 (Rafky & Bernstein, 1984)。
  
  八、考虑一九七四年 Barber、Spanos、 和 Chaves 所主张的另一种催眠理论:催眠现象不是由于奇特的意识状态,而应以认知和行为的过程来加以解释。就是当被催眠者对实验的情况有正面的态度、动机和期待时,实现所谓的催眠行为,造就被催眠思考、想像所给予的暗示 (Barber, 1980)。 依此观点,催眠者系协助被催眠者发展认知技巧,思考并实现暗示。这种理论可解释何以受催眠实验组和控制组会有相同的回忆程度:给予两组的暗示均相同;两组都有回忆与合作的正面态度和动机。
  
  实验未发现催眠增加回忆可归纳如上述诸因素。
  
  二、实务案件的催眠实验:
  
  1.Reiser (1976) 在两个实务实验中发现催眠的询问比传统的询问增加 60%的资料,且重要的资料占案件中的 77%。
  
  2. Block, 1976; Kroger & Douce, 1979; Reiser, 1976;
  
  Schager & Rubio, 1978; Stratton, 1977 。实地运用催眠于犯罪案件的研究,一致主张催眠在实际运用的案件中,有 60%至90% 的案件产生新的资料或有价值的线索 (Haward, 1988)。
  
  3. Ross (1977)报告在洛杉矶警局所做的实验研究,一年之中实验了 67 件催眠的案件,包括杀人、抢劫、夜盗、性犯罪、爆炸、重大窃盗、杀人未遂、和破坏艺品等。由研究人员完成实地的问卷调查,结果指出这些案件中的 77.6%在催眠讯问期间又获得到新的侦查线索。除此之外,在为期一年的催眠讯问研究期间,这些案件中的 16.5%因此得以侦破。
  
  4. Stratton (1977)报告在洛杉矶市雪佛利警局对催眠侦查实验研究的结果,在完成 50 件的催眠讯问中,有 90%的资料对案件调查有帮助。
  
  5.一九七七年 Kleinhautz、Horowitz 和 Tobin研究指出年龄倒退法和时光倒转的技巧在犯罪侦查上可提供重要的回忆资讯,证实很有效果。他们发现在四十件案件当中有廿四件催眠增进了记忆的回复。此外,在四件案例报告中有三件,用催眠来帮助重建嫌犯的拼图。在该研究的情况中,使用催眠的理论基础应是因无法抗拒的焦虑造成故意的压抑情节或事件,而不是无意的记忆丧失 (McNeil, Wray, Hibler, Foster, Rhyne & Thilault, 1987) 。
  
  6.一九七八年 Schafer and Rubio实地研究报告,运用获得证人和被害人所提供有用资料的案件,在 13 件案件中有 10 件。 (Timm, 1981) 。
  
  7. Kroger & Douce (1979) 报告指出在 23件刑案中计有 53 位目击证人,因使用催眠使得超过 60%的案件发展出新的资料。
  
  8.洛杉矶警察局在 1974 到 1979 年间计做了 400件的侦查催眠,在成果报告上指出 400件的催眠当中有 80.2%件产生额外的资讯,且其中获得有价值的资讯占 65.5%件 (Reiser, 1982)。
  
  9. Reiser (1982) 报告自一九七五年起在洛杉矶警局所做的催眠侦查计划的结果,在 600件重大刑案中,由侦办人员提供测量的资料,有 75%的案件于催眠期间产生新的资料。而这些新资料约有一半可做有效性比对,几乎有 90%可被确证。
  
  10. Yuille和 Kim (1987) 从警方曾使用催眠协助记忆的 41 件案件档案中,选出七件已侦破且完整的案件做精细的分析。七件案件中计有九位对象可供研究,在警方催眠专家实施催眠讯问前,每一位对象均接受过警方的标准侦讯,在催眠前侦讯的平均时间是在犯罪发生后的3.5 天,而催眠讯问的平均时间是在侦讯后的 13.5 天。以讯问叙述分析的技巧,对每件案件和证据做比较。催眠讯问较标准侦讯平均增加 177% 的资料,几乎是之前所提供资料的三倍。平均而言,被催眠的目击证人所提供的描述性情节约增加 104.1% ,在动作情节方面平均增加 80.6%。催眠前侦讯所描述的细节对照已知的证据,平均有 84.4%是正确;在催眠
  
  讯问中,可被证实的事实平均是 82%。对标准侦讯和催眠讯问做比较,可知两者有高度的一致性。据此,Yuille 和 Kim 认为在犯罪侦查上运用催眠协助记忆极有价值。
  
  11. Geiselman & Machlovitz (1987) 检视一九三0年至一九八五年间所出版有关催眠回忆的二十七篇文章,计有三五件案例,其中有二十二件案例报告催眠获得更正确的资讯;十件无效果;三件得到较少的资讯。
  
  Nelson (1987) 对现今研究的成果和使用调查催眠的现况做了四项结论。
  
  (1). 催眠非必定会造成暗示感受性增强;
  
  (2).在警察科学的领域中,调查催眠是正当的专门技术;
  
  (3). 受催眠的目击证人是不会被改变成为另一个人,他仍保有须在事件中判断和辨别的必要认知能力;
  
  (4). 至于催眠是否会污染记忆和妄谈尚未有定论。
  
  分析:
  
  几乎所有运用在实务案件的催眠报告均一致地证明催眠能增加回忆,且能提供有用的侦查资料,并有因此而破案的案例。纪录上有成百的案件证明在解决犯罪案件方面,催眠是一项重要的因素 (Reiser, 1982;Yuille & Kim,1987) 。然而实验室实验与实务的运用何以有不同的差异结果。可能需要考虑研究者对回忆实验所定义的不同变项,如:环境(实地 对 实验);特性(模拟 对 自然);情感(自我涉入 对 中立);和内容(简单 对 复杂)。另外实验设计的多样性、催眠的技巧、挑选受测者的方法、催眠深度、和受测者个性上的差异等,均可能与催眠能否增加记忆有关。
  
  Spiegel (1994) 分析实验室的研究与实务案件运用的差异,即指出至少有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一是实验室的研究无法模拟实际犯罪的紧张情绪。二是证人辨识正确、不正确的重要性,不若真实犯罪诉讼证人的重视。三是实验室的证人自目击模拟犯罪迄回忆时间,大都只经过几小时至几周的时间;而实际的犯罪至催眠回忆时间,通常均经过几个月甚至数年。因此,实验室的研究因经过的期间过于短暂,致降低催眠的效果。因是,有许多的因素影响两者之间的差异,然而对于实地研究的结果,应给予较高的评价。
  
  结论:
  
  催眠运用在被害人、目击证人的回忆方面,其立论依据大都是认为目击者在犯罪当时因焦虑、紧张的感受会使他们的陈述交待不清 (Kroger & Douce, 1979)。 运用催眠通常能帮助证人、被害人更正确地回忆,包括许多可能无法忆起的重要细节。警方侦查人员尢特别喜欢运用在精神受过创伤的被害人,并确信催眠对情感受创事件的回忆非常有效 (Yuille & Kim, 1987) 。然而,亦有学者 Shaul 认为催眠本身可能不是回忆差异的原因; 增加记忆可能归诸于想像或是受催眠者在受到鼓励下尝试回忆所衍生「要求」的催眠效果 (Rafky & Bernstein, 984)。
  
  自从催眠在司法领域开发,因它有许多的缺失尚无法有效的加以控制,因而受到许多的质疑。然大部分的研究者均同意,依据已订定的准则,适当地运用在侦查阶段,特别是结合其他物证能加以确认,催眠是一项有价值的调查工具。完全的排除催眠的运用似乎是不成熟的 (Laguna, 1993)。
  
  第三节 本文之实证研究分析
  
  实验设计
  
  一、实验目的:
  
  为了解催眠是否能撷取储存在潜意识中的讯息,恢复过去曾经见闻的记忆。乃设计本实验,分析其增加记忆的比率为何,并观察不同感受性与记忆恢复的变化。
  
  二、实验对象:
  
  为实验便利,以中央警官学校大学部六二期刑事系学生为实验对象,该系同学计二十三人,自愿实验学生人数十人。
  
  三、实验前准备:
  
  为不使学生特别注意、背诵实验录影带内容,乃于本八十三年十月廿九日上午九时先让学生观看录影带,片长约十二分钟。之后,再说明观看录影带实验之目的。为使学生配合本实验,去除学生对催眠之迷惑与误解,续为学生讲解有关催眠理论及过程,并做一简单催眠表演。
  
  四、实验过程:
  
  自愿实验学生十名依其学号次序,自十一月一日起每隔数天实验一名,其间有一名学生因身体不适自动退出,因此,实验人数为九名。为控制实验情境,实验时间自晚上十时起,以控制影响催眠实验之噪音、情绪等因素。每次实验前先与学生闲谈课业及生活状况,待其心静平隐后,测验其对影片的记忆程度(如下之测验内容),测验时不限定时间以让其充分自联想,平均时间约十二分钟。测验后,再予以复讯约 12 分钟,避免学生漏失答案而造成催眠增加回忆的效果。测验后予以催眠,催眠过程均采同一催眠暗示方法(详见本文第三章催眠技巧所使用之方法)。催眠开始时,先告知受试者如何放松、深呼吸,再进行催眠诱导程序,俟诱导至可回忆的催眠状态时,再以同一测验内容的题库询问被催眠者,且为避免任何诱导询问,仅询问测验题库之题目,并纪录其叙述。
  
  Sliver(1994) 说「当你要被催眠者回忆十年前的事, 如果他开始回想,他会闭着眼睛快速的眼皮抽搐,这就是他已经在看十年前发生的事情;有时候,被催眠者会看到白眼球,你要告诉被催眠者,如果你看到你的白眼球或眼皮快速跳动,是很自然的现象;甚至于你可要求被催眠者眼睛闭着,用白眼球看自己的额头,会看得更多、更深」。因之,笔者在引导被催眠者进入深度催眠时,均先让其回忆当天的事情,观察其是否进入可回忆阶段,再依年龄倒退方法引导其回忆十月廿九日当天观看影片情节。
  
  俟询问完毕后,即使受试学生觉醒,整个实验过程历时平均五十分钟。为控制实验之效度,每次实验完毕之后,均未告知测验内容之标准答案,亦交待学生不得私下讨论影片内容,以避免学生自我的记忆受他人影响而造成记忆污染。以此,实验比较催眠前后的记忆是否有差异,亦即催眠能否增加更多的回忆资讯。
  
  五、分析方法:
  
  本实验在选定录影带之后,即将欲进行测验之模拟犯罪情节部份,依重要项目选定测验题库计十题,每题依据实务询问目击证人之经验,分别将各题库设定若干标准答案赋予配分,每一标准答案 2分。计算每位学生的催眠前后分数。实验天数计三十天,复比较催眠前后与经过的天数是否有差异。实验过程均予录影纪录分析。
  
  影片内容
  
  歹徒甲、乙两人意图行窃,乙临时起意强暴被害人。被害人姘夫返家之际发现姘妇被杀成重伤,乃持枪误杀甲后,反被乙夺枪射杀,乙持枪逃逸。
  
  测验内容
  
  受测验人:
  
  测验日期:83年 月 日
  
  一、发生地点:
  
  二、被害人的特征(包括穿着、长相、其他饰物):
  
  三、屋内情况(摆设情形):
  
  四、歹徒甲的特征(包括身高、穿着、长相 ):
  
  五、歹徒乙的特征 (包括身高、穿着、长相):
  
  六、被害人姘夫的特征 (包括身高、穿着、长相):
  
  七、发生情形(歹徒乙施暴过程):
  
  八、歹徒背心上的英文字母:
  
  九、枪枝的形状及枪声数:
  
  十、屋外环境的状况(大门颜色、屋外痕迹、目击证人、天气)
  
  标准答案
  
  一、北势村 73-15 12 分
  
  二、着粉红色睡衣。发长及肩、烫发。右手食、中指戴戒 指。戴项链。左手戴手环。手脚擦红色指甲油。 12 分
  
  三、红色纱发。纱发旁置报纸。长寿香烟。桌上水果盘内 有水果、及水果刀。 8 分
  
  四、身高约 180 公分。着深色 T 恤。灰色外套。黑色长 裤、白袜黑皮鞋。戴黑色手套。留八字胡。脸方长浓 眉。戴银色手表。 16 分
  
  五、身高约 160 公分。 着红色背心。黑色皮衣。土黄色 皮鞋。发长及耳。大鼻子、脸方圆。戴黑色手套。 14 分
  
  六、身高约 170 公分。长发、带墨镜。白衬衫、黑西装。6 分
  
  七、歹徒乙以起子破坏窗户。进入客厅脱下外套、手套, 企图强奸被害人。右脸遭被害人抓伤二道痕迹。被害 人复以右脚踢中腹部。歹徒右手取水果刀,割破睡衣 。被害人左手持刀割伤歹徒左手。歹徒夺下后反刺中 被害人胸部,并吐口水。 14 分
  
  八、juch 4 分
  
  九、转轮枪、三响。 4 分
  
  十、红色大门。屋外有一鞋印。证人着蓝色外套。长发圆 脸、约二十岁。月亮三分之二圆。 10 分
  
  实验一:
  
  催眠前测验,受试者对影片人物的身高、颜色辨识均不佳。对实验影片中的动作次序,记忆亦不正确,对凶器的记忆则较深刻。催眠后受试者表示眼睛集中注视时,思绪较能集中感受暗示。感觉很轻松,只注意听实验者的声音,对周遭环境的噪音较不在意。当暗示手臂飘浮时,感觉有人在拉。在时光倒转时,每一天重要的影像会掠过。当实验者举起受试者的手臂,暗示他会看得更清楚时,受试者表示其心像的镜头会拉进,有激励作用,整个影片是可以全部浮现在心像萤幕上,比较连贯,不似看电影,只能看一幕。影像很清楚,可以看清楚细节。醒过来的时后,像睡醒一样,需片刻才能恢复。
  
  实验二:
  
  手臂飘浮需重覆暗示才能达成,显示感受性低。催眠后受试者表示,催眠时有快睡着的感觉,身体很放松,知觉都还在,但不太想回答问题,总共睡过了三次。当从十倒数到一
  
  时更想要睡,是自己想要它睡。对于所暗示的心像萤幕并没有看到影像;而是自己回想。有些影片中的细节是刚才测验时所未想到的,就是暗示什麽就尽量去想,觉得意识很清楚。
  
  实验三:
  
  受试者表示在手臂的飘浮过程中,不会觉得手有重量,但如果注意力不集中,会觉得有重量。就是用自己的意识去控制。有时觉得快睡着,但如果听到暗示时就又醒过来。当暗示我在山上时,就有到达山上的感觉,整片绿油油的,两座山对峙着,而且还有颜色。在催眠时周遭的躁音仍可听见,但较不在意。测试痛觉时,有感觉但不觉得痛。心像中萤幕的影像仍很模糊,不是很清楚。对于所询问的问题就是有意识地去想。催眠结束后,就像睡饱一样,不会累,觉得头脑很清醒,只是感觉身体似与外界隔绝。
  
  实验四:
  
  受试者表示在感受手臂飘浮的暗示时,如听到躁音时手臂就会掉下来。在催眠中开始要讲话时有点困难,觉得讲话时气是从肚子里冲出来,声音好像不是自己的声音,自己也不太想讲话。看心像萤幕回忆犯罪过程时,眼睛能稍微睁开看到光,但睁不开,觉得眼球一直往上移动,有时画面会跳动,即听到〞卡〞一声时影像就会跳掉,好像是这里灯管的声音,对杂音很敏感。有时想要移动身体,但觉得好像被绑住一样,全身无力。所有的过程都知道自己在做什麽。对于所实验影片的内容能连贯的做叙述,有的情节不知道是否来自其他的记忆,但有时感觉好像进到录影带中的现场一样,进到画面里面,而没有萤幕存在,比较立体。最后
  
  问我门牌号码时,暗示举起左手时,就能看得很清楚而且能够讲出来,好像有一股力量强迫我要讲出一个答案。
  
  实验五:
  
  催眠开始注视两手时,不想让手靠近眼睛,但它就会一直靠近,有时清晰、有时模糊,直到眼睛闭起来。暗示手臂沉重时,我想如果你再用力就能把我的手举起来;轻飘暗示时,自己并不想让手浮起来,但手就会自然浮起来。
  
  当暗示受试者把心像日历倒回到看影片当日,然受试者表示看不到。据他的同学表示在看影片当时他在睡觉。因此,乃暗示他你可以把眼睛睁开,但是仍在催眠状态中。受试者表示最后你叫我站起来时,我站不起来,可以说没有力量,还是撑不太起来,觉得很沉重,走路有点困难。当要坐下来时,又坐不下来。刚清醒时,还没回复,但感觉精神很好,不会想睡觉。不知道有没有进入催眠。
  
  实验六:
  
  开始讲话时,有点困难。但在暗示他吞口水后就能讲话,他就能开始叙述。受试者表示在看心像萤幕时,是凭想像,没有办法看到萤幕。对于所询问问题的回答,是以身历其境的感觉回答所看到的画面。有如深入其中,画面是立体的感觉,人的脸部、动作都很清楚。
  
  另又暗示受试者醒过来的时候,会将所有的催眠过程都忘记,但对于所暗示的指示,一定会去执行,就是当醒来时我倒茶给你喝时,你会握住你的同学的手。俟受试者清醒时,询问催眠过程除开始的动作外,已无法记得起来,觉得像似刚睡醒,好像没有被催眠,但当握住同学的手时,眼神却十分迷惑。
  
  实验七:
  
  心像萤幕的画面不是很清楚,但还是可以看得到。
  
  实验八:
  
  手臂飘浮时,不是故意要把手举起来,觉得手臂自动的浮起来,靠自己的意志差不多有 3 分,手臂自己有 7 分。开始讲话时,口很乾无法讲话,但当暗示我吞口水时就能讲出话,真的就能讲话,但是很懒讲话。看心像萤幕时,影带一直走过去,有时断掉,会再从另一个萤幕接。整个催眠时间感觉过得很快。
  
  实验九:
  
  因作习时间限制,未及询问受试者催眠感受。
  
  实验结果分析
  
  感受性与催眠回忆之关连性
  
  感受性的分类是视受试者在催眠过程对暗示的感受程度及其催眠后的感觉,以 Davis & Husband感受性得分量表予以分类。本实验受试者九人中有高感受性有二人、中感受性有五人、低感受性有二人。符合高感受性的人口低于五分之一的比率 (Gibson,1988)。从表一感受性与催眠回忆的分数相较,可推论感受性的高低似与催眠增加回忆的比率无关。催眠增加回忆 从实验催眠回忆与催眠前之测验分数相比较,每位受试者在催眠下均有回忆增加 (增加 15.4%至 61.9% ),平均增加 29.4%。正如受试者于催眠后表示他们处于催眠状态时,因身体均能全部放松,对所询问的问题能够仔细地回想,而不论是以想像、看心像萤幕、或有如身历其境地去看所询问录影带中的问题,均有增加回忆的效果。且催眠增加回忆的效果,非由于在测验时未能想到。因为在控制实验的实际效果上,测验时已给予受试者充分的时间回答问题,且在测验后另行 12 分钟的询问以确认答案。时间经过与催眠回忆之关系 实验间隔日期分布自 3天迄 30 天,依据记忆理论,记忆应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渐行遗忘或受干扰,但本实验在催眠前所测得的记忆分数平均 25.1 分,各受试者的记忆分数与间隔日期相较,并未显示测验分数受时间推移的影响。但其测验分数均偏低,可能系因学生于观看模拟录影带时,不了解看录影带的目的,致受试者于观看录影带时有睡觉的情形,造成记忆分数偏低,无法观察出是否受时间的影响。是否为催眠 大部分受试者在其醒觉之后,否认其进入催眠状态。表示其意识绝对清醒。然是否代表受试者未进入催眠状态致催眠回忆只增加 29.4%,举诺贝尔物理得奖人 Feynman曾经历的催眠经验表示,在整个过程中,你会不停地对自己说:「我当然可以做这、做那,我只是不想那样做而已」,但这就等于说:你做不到 (吴远程译,民国82年 )。许多受催眠者在感受催眠当时,因与其所预期的催眠作用不一致,遂否认这就是催眠。而大部分受试者的体验是觉得像睡着一样。当笔者把催眠实验录影带播放给来台做催眠表演的心理学家 Silver 评论时, Silver 表示受试者皆呈现催眠现象。因此,可确认受试者的回忆均系于催眠状态下的回忆。催眠深度与回忆之关系 实验催眠时间自放松至清醒过程平均 67.7 分钟,而自催眠开始至询问时间平均是 47.6 分钟,与美国所做的模拟实验全部过程平均 50 分钟相较,本实验催眠至询问时间应足以令受试者完全放松,如同受试者于醒觉后对催眠的感觉是放松与集中注意暗示的效果。但受试者是否已达到回忆的催眠深度则是无法得知。如前述受催眠者实际所达到的催眠程度是无法得知的。而根据LeCron-Bordeaux 催眠深度量表(附录二),该量表将催眠深度划分为零至五十即五十个等级,回忆失去记忆的催眠深度是第41级。因此欲达到可回复记忆的程度,可能需要相当深的催眠深度。
  
  强迫会造成虚谈
  
  如受试者在无法回忆影片部分情节下,重覆要求受试者说出该情节,会导致受试者为应付该项询问或刻意讨好催眠者而随意说出其记忆中与本影片情节类似之他事件情节。例如实验四之受试者所体验的强迫情况即是。所谓强迫就是暗示他当我把你的手举起来时,你会看得更清楚,你可以告诉我,你所看到的。催眠技巧 从美国文献纪录分析其催眠实验所使用的技巧,大部分是以催眠后暗示的技巧,即是在催眠时暗示受催眠者透过心像萤幕看影片内容,但不要求立即回答,俟受试者醒觉后,再予以询问。此种效果可能较不佳。无法在催眠时立即得知被催眠者的感受。据杨干雄 (民国 84年)表示「对于受催眠者的任何感受,可以在催眠时直接询问,他会告诉你他的感觉及能不能看到所要回忆的事件」。如此,采取催眠中询问并要求受试者回答的技巧应较催眠后暗示的技巧有较好的效果,且能视受催眠者的感受,灵活变换暗示的技巧。例如暗示受试者观看一个心像萤幕或身历其境地置身现场观察等。本实验采催眠询问回答的方式,因此能得到增加回忆的结果,而美国模拟实验确未能增加回忆,笔者认为可能系使用催眠回忆技巧的差异。
  
  检讨:
  
  在催眠实验过程中所有的受试者均一致表示,处于心情放松的情况下,回想过去的事情会比较仔细,应有助于回忆。然本实验增加回忆只达 29.4%。实验结果未如美国实务案件的研究发现。有可能影响的几个因素分析如下:
  
  一、 在实验催眠时,有受试者表示有时无法感受暗示,天气太热,无法完全放松,有时亦会想到别的事情;另有受试者会受躁音影响。因此,俟后的实验研究亟需改进环境控制,避免受其他不必要的干扰。笔者曾于 84 年参观杨干雄医师的催眠室,内部设计令人感觉十分舒适,且能完全控制躁音。
  
  二、 催眠前之测验分数平均仅 25.1 分,可能系于观看录影带时,学生均漫不经心。依据记忆理论,如果看影片当时,曾〞注意〞观看影带内容,则其讯息应会从感觉记忆中转入短期记忆。因记忆的资讯不多致使能回复的资讯亦相对不多。
  
  三、催眠开始至问的时间可能尚未达到可以回复记忆的深度。因此,所增加的回忆仅限于受试者在完全放松的情况下,能够仔细回忆细节的结果。是俟后催眠实验亦应一次仅实验一位受试者,且应以更长的时间达到可回忆的催眠深度。
  
  四、有受试者表示,给予询问问题的资料太少,如果能提供更多的暗示,应能有更多的回忆。因本实验催眠询问的问题系依据催眠前的测验题目,控制暗示变项,以观察回忆效果。若能提供更多的暗示,如第三章所述的细察回忆的程序当能有助于催眠回忆效果。
  
  五、本实验在研究设计上或有许多无法控制的变项,诸如击犯罪的真实感、作证责任压力、现场立体的关系位置、目击者合作动机等均是本实验所无法控制的变项,有关催眠运用在实际犯罪案例上,是否诚如美国的案例报告均能有 60%至 90%增加回忆的效果,实应在实际案例上做实地研究。六、有关催眠回忆的效果据 Silver(1994) 表示如果由他执行催眠可以增加回忆 70-80% 的效果。或许笔者对催眠技巧的运用尚不熟练,无法充分掌握催眠技巧,导致回复的记忆不佳。吾人当在催眠技巧上再予钻研,期能在催眠回复记忆上有更深层的研究。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论
  
  一、催眠发展
  
  催眠自十八世纪发展迄今,已有一段很长的历史。它一直被当做娱乐表演,直到一九五八年美国医药协会才正式承认催眠的教学与使用。而催眠在侦查上的运用,是始于一九六二年 Bryan和 Arons的大力提倡执法机关使用,以获得证人、被害者无法回忆的资讯。而这种技巧的运用在短短十年间由于训练出近一万名的侦查人员,乃造成催眠在侦查上运用的急遽增加。且由于这项可回复记忆的技术,许多知名的重大刑案或悬案得以侦破。因此,警方在犯罪侦查上穷途末路时,多了一项可运用的方法。
  
  二、催眠理论
  
  我们可能均看过催眠,也有人曾有过催眠的经验,但对于催眠状态仍是百思不解,认为它是一种神秘的技术,能控制人的心灵。其实它的主要功能是一种放松的作用,被催眠者坐在椅子上或躺着,集中注意一个物体及催眠者的声音,由催眠者重覆放松、睡觉的暗示,接着暗示被催眠者做不同的动作,随着动作的实现即进入更深的催眠状态或更相信催眠已生作用。因此,有关解释催眠的理论大致有二,一认为催眠乃是对暗示产生高度反应并能改变身体知觉的一种特殊意识状态;另一种理论系以认知行为(cognitive behavioral ) 的观点解释催眠,认为催眠是对催眠状态存在特别态度、动机和期待的产物,并非是意识的改变。当某人对催眠有积极的态度时,就容易受催眠,扮演催眠师所暗示的角色。在催眠状态中,催眠者系顺从暗示做反应。催眠者仅是居于协助的角色,是否做反应及如何反应系由被催眠者判断决定。曾有被催眠经验者均表示在催眠状态中仍能保持高度的清醒和知觉。
  
  三、催眠恢复记忆
  
  传统上,不论在侦查或审判阶段,我们似乎过于依赖证人的证词,认定证人的证词系直接证据(指认嫌犯);提供有关犯罪时间、速度、距离、大小、顺序、声音等情况证据。证人证言的问题不仅是记忆、认知的问题,同时也是警察、检察官、法官据以认定事实依据的问题。事实上,人类记忆经由编码、储存、恢复等三个阶段,所回忆的资讯已非原始获知的资讯,证人的记忆不是遗忘、扭曲、受干扰就是无中生有。因此,证人的证言不若我们所认定的那麽准确,反而过于相信证人证词有导致冤狱的危险。在美国就有许多的冤狱案例系采信目击证人证词所造成。如Kansas州的 Lovejoy, M.案、Carl,K. 案、Texas 州的Geter ,L案等。因美国法院已注意这个问题的本质,遂列出需要考虑证人证词的五项因素:即证人的确实性、证人观察的机会、证人注意的程度、对嫌犯描述的正确性、目击迄指认的时间等 (Wells ,1985)。而在犯罪侦查上,如何改进、加强证人的记忆一直是研究的重心。有研究结果指出催眠技术即是一项可供研究记忆的工具。根据记忆理论,研究结果发现如回忆时的前后关系与编码时的前后关系一致,则回忆的效果会特别好。因此,侦讯时能使证人的心理状态与编码时的心理状态相一致,有助于提高证言的准确性。另亦有研究发现背景复原及重复询问试验方法可产生更多、更正确的回忆。然而不论是背景复原、重覆的询问试验、或诱导证人产生编码时的心理状态等,均系催眠过程的特征之一。虽然催眠增加回忆的因素有回答标准转变等项,致使催眠获得的证言不适于提出法庭当做供述,亦有学者认为催眠证人、被害人产生增加回忆的原因,可能是催眠过程中的非催眠因素,但在科学家尚未发现究系何项因素能增加记忆之前,催眠仍不失为犯罪侦查发展线索的最后一道凭藉。而大部分的研究学者亦同意为侦查上发现真实的目的使用催眠。
  
  四、催眠实验
  
  催眠在侦查上运用之主要功能系在犯罪案件帮助证人增加回忆的资讯,以发展新的线索。虽在美国所做的模拟实验中,或有未发现增加记忆的研究结果,但在实务案件及许多实验研究上均指出使用催眠技巧,更有可能让受催眠者提供额外的资讯。本文之实验分析结果,受试者在催眠下均有回忆增加(增加 15.4%至61.9% ),较催眠前之测验平均增加 29.4%。受试者均一致表示,处于完全放松的情况下,回忆过去所发生的事件会比较仔细,当有助于记忆的恢复。然而本文所设计之实验并未如美国许多案例报告能增加 60%至 90%的回忆效果。本实验在研究设计上因有许多无法控制的变项存在,诸如目击犯罪的真实感、作证的责任压力、现场立体的关系位置、目击者合作的动机等是。而美国在实务案件运用催眠一致地证明增加回忆的效果,并有许多的案件因而侦破,认为催眠是解决犯罪案件,一项可以使用的工具。是否值得我国在侦查上引以为用是需要进行本土化实务案件的研究。冀能藉本文之研究引发更多侦查技术的研究。期为我国的犯罪侦查注入新的侦查观念。
  
  五、催眠作用
  
  有许多的犯罪会对目击证人造成某些程度上的心理创伤,引发情感性障碍,特别是证人同时亦是受攻击的被害者时。他们通常会认为遗忘这种经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再提起;也可能害怕造成二度伤害,导致精神崩溃。然这种压抑在潜意识的精神伤害却会在无形中影响人的行为。经由催眠的程序可使他们鼓起勇气透露出事件的始末,催眠师能得到当事者的信认,成功地说服证人、被害者,保护他们,免受再度伤害,并能够以暗示消除情感性障碍,克服受创的痛苦。因此,结合侦查与催眠运用,不仅能使受伤害者接受催眠侦查,减轻日后的压抑痛苦;并可使供述不多或不愿供述的证人、被害者提供更多的资料。
  
  另外,对于因某种因素不愿吐露案情的证人,催眠的诱导或放松的技巧可能克服这些因素。为许多人相信在催眠状态下,无法控制他们想说或想做的事情。
  
  第二节 建议
  
  一、拓展侦查思维以应时代变迁
  
  在当前社会环境随着民主改革的呼声日益提高之际,人权的保障势将益受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亦将有日渐脱离职权主义,追求当事人主义的趋向,影响所及必使打击犯罪的侦查工作倍受掣肘。警察作为将陷于维护治安与保障人权的两难之间。因之为免警察人员在侦查犯罪、发现真实之职责下,身蹈法网。值此侦查环境变动的交替时代,警察人员亦当有所省思,不合时宜的侦查方式已无法顺应人权保障的要求。致力开拓侦查思维、发展侦查方式乃现阶段克不容缓的课题。倘遇侦查瓶颈,即将问题案件转移给检察官结尾的处置模式,实非妥当、长久之计。期本文之研究能起抛砖作用,为未来警察侦查工作共思良策。
  
  二、催眠侦查技术的运用
  
  自催眠在司法领域开发后,因有许多缺失仍无法有效的加以控制,因而在美国法院有 25 州不承认催眠证词。然大部分的研究者均同意,依据应遵守的催眠原则,适当地运用在侦查阶段,催眠是一项有价值的侦查工具,特别是结合物证,并仅当做是最后的侦查凭藉。美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家已有许多训练警察催眠的课程 (Degun, 1988)。最近香港亦有侦查人员接受美国FBI 联邦调查局催眠训练,成功地运用催眠侦查的案例。诸此,催眠不失为我国可参考的一种侦查方式。
  
  三、侦查催眠纲要
  
  综合英国内政部及美国联邦机构所订定的侦查催眠纲要,提出下列几点,以做为未来我国执行催眠侦查的参考。
  
  1.在考虑运用催眠之前,应是已试尽所有传统的侦查方式,仍无法突破案情的情况下。
  
  2.催眠之前,由催眠策划指挥者审查决定催眠适当性及需要性。
  
  3.催眠的对象只能运用在自愿的证人或被害者,而不是被告。
  
  4.取得被催眠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书。
  
  5.催眠师对于案情的了解,只能提供其最基本需要的资料。且这 些资料均需加以纪录。
  
  6.催眠前,催眠者需了解被催眠者的病历,以决定适宜的催眠方 式。并对被催眠者解释催眠过程。
  
  7.被催眠者必须在催眠之前对催眠师叙述他所记忆的事项。
  
  8.催眠师和被催眠者之间所有的交谈必须予以纪录,最好使用录 影。
  
  9.催眠过程中,除了催眠师和被催眠者之外,禁止其他人在场。 如在催眠询问过程中催眠师认有必要的情况,案件侦查人员可 参与询问。
  
  10. 被催眠者的幸福与安全是决定催眠与否的主要考量。 警方对于催眠侦查的线索需与其他线索一样抱持怀疑的态度,一一加以查证,以发掘独立的物证。
  
  四、成立技术研发部门
  
  催眠侦查系结合精神医学、心理学的一种侦查方法。早于八0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即已群集一些犯罪心理学家、司法精神医学家、和刑事实务工作人员,企图发展一套以行为科学为主导的刑事侦查方法,以提供实务人员在侦办刑案时的参考,缩小侦查范围、提高破案比率(黄富源,民国 84 年)。未来我国的刑事侦查技术研究,亦将是朝此目标发展或结合其他的科学以突破传统侦查技术,因应时代的变迁。因此,感于未来警察工作将日益艰辛,建议有关当局尽早成立侦防技术研发部门。
  
  (文/黄建荣 心灵花园
  
  附注: 参考书目
  
  壹、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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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贰、中文部分:
  
  中国时报 民83年( 1994)9月24日 汤姆史利佛把艺人变乖了  

     台北,中华民国:中国时报   有一百七十小时临床实验的心理学博士,最特殊的催眠术是 将人催到前世。
  
  中国时报 民83年(1994)10月 6日 参加催眠,心留前世?
  
  台北,中华民国:中国时报   陈姓女学生入院检查结果身体正常。
  
  中国时报 民83年(1994)10月 8日 催眠回前世,电视秀后遗 症多 台北,中华民国:中国时报 医界指当事人内心世界被袒呈于世,事后将极难调适 中国时报 民83年(1994)10月9日 勿将催眠治疗与催眠表演 混淆 台北,中华民国:中国时报 中国时报 民83年(1994)10月14日 前世疗法 台北,中华民 国:中国时报
  
  目前掀起一股藉由催眠寻找前世的热潮,电视台猛吹灵异风 ,倡导前世疗法的医师、催眠团体也纷纷出现;加上民间「 观落阴」、「牵亡魂」,蔚为当前社会奇景。
  
  王溢嘉 民国84年(1995) 前世今生的谜与惑,台北,中华民国 :野鹅出版社。
  
  朱光潜 民83年(1994)变态心理学,台北,中华民国:台湾商 务出版。
  
  李昌钰 民81年(1992)命案侦查之系统化分析法,刑事警察局 局演讲稿。
  
  邱大昕等译 民81年(1992)心理学 ,台北,中华民国:心理 出版社 第129~473页。
  
  沉楚文等着 民82年(1993)新编精神医学,台北,中华民国: 永大书局。
  
  沉政 民国81年(1992)法律心理学,台北,中华民国:五南图 书出版公司印行。
  
  吴程远译 民国82年(1993)别闹了,费曼先生:科学顽童的故 事,台北,中华民国:天下文化出版。
  
  林灿南 民国78年(1989) 催眠治疗的秘诀,台北,中华民国: 太平洋出版社印行。
  
  美国联邦宪法增补条款
  
  第五条: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辱罪之审判, 惟发生于战时或国难时服现役之陆海军中或民团中之案 件,不在此限。受同一犯罪处分者,不得令其受两次性 命或身体上之危险。不得强迫事罪犯自证其罪,亦不 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使之丧失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 相当赔偿,不得将私产收为公用。
  
  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左列之权利。
  
  一、由发生罪之州或区域之公正陪审予以迅速之公开审判, 该区域当以法律先确定之。
  
  二、接受关于告发事件之性质与理由之通知。
  
  三、准与对造证人对质。
  
  四、应以强制手续取得有利于本人之证人,并受律师之帮助
  
  殷念德 民国83年(1994) 教授催眠讲义。
  
  黄富源 民国84年(1995) 可开天眼看凡尘:心理描绘技术与刑 事侦查工作 世纪大擒凶序文,台北,中华民国:先知出版 社。
  
  梅冬青译 民82年(1993)催眠术与养生,台北,中华民国:宋 林出版社。
  
  陈正兴 民83年(1994)精神医学上课讲义。
  
  章光明等译 民国75年(1986)强化目击者指证能力:执法人员 应用心理学,中警新知译粹第二卷第二期。
  
  曾正一 民国80年(1991)刑事证据排除法则中『毒树果实理论 』之研究,中央警官学校第二十期硕士论文。
  
  詹登灿 民国77年(1988)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因素之探讨,刑 事科学,第二十六期。
  
  詹登灿译 民国77年(1988)从心理学上的关点探讨目击证人的 不可靠性,刑事科学,第二十五期, 杨干雄 民国84年(1995) 笔者对执业精神催眠医师所做的访谈 。
  
  刘英茂 民76年(1987)基本心理历程,台北,中华民国:大洋 出版社 第461~521页。
  
  韩进之等译 民国76年(1987)学习记忆心理学,台北,中华民 国:五洲出版社 第229~372页。
  
  钟圣校 民81年(1992)认知心理学,台北,中华民国:心理出 版社公司 第105~137页。
  
  参、日文部分
  
  高田卓尔、田宫裕编 昭和59年(1984)演习刑事诉讼法,日本 :株式会社 青林书院新社发行。第387~394页。
  
  熊谷弘等编 昭和48年 证据法大系Ⅱ,日本:株式会社 日本 评论社发行。第225~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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